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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鱼leyu:百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百环罚〔2025〕69号(广西振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25-12-12 03:57:30 来源:乐鱼le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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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洗砂项目增加了水泥砖生产线,项目生产的基本工艺、生产内容与原环评不一致,已出现重大变动,项目于”,环评分类等级为报告表,依规定应依法经批准或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方可开工建设;广西振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水泥砖生产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6月4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在广西振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广西振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机制砂项目已建设并投产,项目内容及生产的基本工艺已发生变动。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6月11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师、管理员徐海心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证明:广西振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机制砂项目已建设并投产,项目内容及生产的基本工艺已发生变动,项目环评手续未依法经批准或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

  (三)影像证据:2025年6月4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在广西振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1张。

  证明:广西振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机制砂项目已建设并投产,项目内容及生产的基本工艺已发生变动。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1日,提供人:黎师。

  证明:黎师、徐海心两人代表广西振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接受百色市田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相关调查询问。

  (3)《关于田东县霖安沙场年产60万吨机制水洗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东环管字〔2020〕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1日,提供单位:百色市田东生态环境局。

  证明:田东县霖安沙场年产60万吨机制水洗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0年5月18日取得百色市田东县生态环境局批复,报告表批复项目主要的组成原材料有碎石、鹅卵石、配料砂石等,生产的基本工艺为碎石经振动筛进行清理洗涤筛分后输送至制砂机破碎,再经运输带至振动筛二次筛分,后经二次清洗后得成品砂。批复内容不包括水泥砖项目。

  (4)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4日,提供人:黎师。

  证明:广西振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年产60万立方机制砂、20万块水泥砖及2万吨石粉项目已进行发改备案,备案项目内容已发生改变。

  证明:广西振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年产60万立方机制砂、20万块水泥砖及2万吨石粉项目总投资额为65万元。

  证明:广西振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委托第三方公司编制年产60万立方机制砂、20万块水泥砖及2万吨石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7)《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68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4日,提供单位:百色市田东生态环境局。

  证明:广西振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年产60万立方机制砂、20万块水泥砖及2万吨石粉项目涉及重大变动。

  证明:广西振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年产60万立方机制砂、20万块水泥砖及2万吨石粉项目环评分类等级为报告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出现重大变动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百环罚告〔2025〕7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25年9月8日收到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百环罚告〔2025〕71号)及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通知》(桂环规范〔2023〕3号)的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请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注:缴款前请先到田东生态局财务室开单领取一般缴款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单位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加处罚款并申请右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 +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根据国家或者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公司运营等宏观形势、 政策要求,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进行处罚。

  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未建成,取值4;

  代入裁量公式结果为人民币柒仟叁佰肆拾伍元整(¥7345.00),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叁佰肆拾伍元整(¥7345.00)。